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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。[3] 在不损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,仍然遵循古典解释学,根据逻辑系统方法,所援引的条款不能孤立地、以一般性和限制性的方式、不加区别地解释,从而与整个法律体系不一致。换言之,必须将它们与《宪法》戒律(第 5 条和第 227 [4]条)和其他法律规定(特别是《民法典》第 1,829 [5]条和《儿童和青少年法》第 4 [6] 条)进行比较来考虑。法规),以便能够正确解释法律并能够产生更适合具体情况的效果。 在这一步中,即使现行《刑法》第1,696条和第1,697条没有明确提及其他抵押品,但这并不意味着费用自动排除,因为正如第1,694条本身所述,赡养义务体现在亲属关系债券中。
[7],首个副标题“食物”。 从这个意义上说,我们理解玛丽亚·贝伦尼丝·迪亚斯的立场是正确的,其中缺乏对其他抵押品的明确规定仅仅是立法者的疏忽,因为食品收费遵循一般规则:在没有最接近的情况下亲属,最远的称为旁系亲属,直至四亲等旁系亲属[8]。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,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,立法者选择明确提及第四级以下的世袭爵位(《民法典》第1829条第四项和第1839条)。与同一文凭的第 1 香港电话号码表 条相比,这些规定显然是冲突的,因为没有提及叔叔或侄子(三级抵押品)履行赡养义务,但另一方面,除此之外,甚至法律上“较远亲”的亲属,如叔伯伯、侄孙和表兄弟姐妹(四代旁系血亲)将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,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继承。 尽管一些学者对《家庭法》和《继承法》之间的区别提出了警告,但罗尔夫·马达莱诺严厉批评了那些试图以此论点限制赡养义务主体的人。

笔者认为,这两种制度是相互渗透的,因此,如果有继承权,即使偶尔,也必须允许该亲属承担赡养义务。[9] 此外,从家庭团结原则的角度来看,Cristiano Chaves de Farias和Nelson Rosenvald指出,亲属之间,包括四级旁系亲属之间的食物义务,是建立在家庭团结关系的基础上的——在这种关系下,亲属之间需要提供帮助。必要性,但会受到破坏血缘关系基础的惩罚。[10] 此外,有必要考虑食物相对于其他义务的特殊性,因为它们不仅要保证人的生存,还要保证最低限度的有尊严的生活。由于法律制度赋予的绝对优先权,当被喂食的人是儿童或青少年时,这一专业变得更加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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